几家公司勾结,互相“做托”,排挤竞争对手,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这种串通投标现象屡见不鲜。尽管有公平、公正原则在前要求,法律法规在后制约,仍有一部分供应商无视原则法纪,选择通过违法渠径获取项目中标。2021年1月,在财政部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就有一家科技企业上榜。
下载文件为同一人,小伎俩铸大错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对该省宣传部关于全省志愿服务评选活动投票页面及年度测评程序开发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遂将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程序上报至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厅在收到报告后对该项目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经查发现,黑龙江东北新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载采购文件的人和参与该项目的哈尔滨继翔同为科技有限公司下载釆购文件的人为同一人。通过调查核实,该情形属于恶意串通。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处罚金额为人民币0.1万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法规有规定,串通投标不可行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被誉为”阳光下的采购“,本意是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而”串通投标“这种危害社会主义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也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清理和打击的重点之一,对串通投标的处罚也相当严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七种恶意串通标准,符合其一,则对供应商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七条标准为:(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上述案件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7项所描述的情形,因此确认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另外,在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也更加客观简单地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高发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行政处罚是手段,规范管理是目的
《政府采购法》中对恶意串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其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明确,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各地这样的违法串通投标行为处处有,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上都竭尽严谨。但是,由于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困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的不多,致使大量串通投标行为逍遥法外,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加强供应商的守法意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才是政府采购亟需解决的问题。